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说明】
1.本示范文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制定,供法人申请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使用。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3.行政复议期间,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代表法人进行行政复议,并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进行的行政复议行为有效。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1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