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徐华根、潘晓华:
因多次向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发送下列文书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受送达人公告送达下列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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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被申请人 |
被复议行政行为 |
文书编号 |
送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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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华根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履职答复书》 |
武政复﹝2026﹞976号 |
《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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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晓华 |
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 |
轨公(新)行罚决字〔2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武政复﹝2026﹞398号 |
《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轨公(新)行罚决字〔2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特此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
2026年6月3日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413号武汉市行政复议服务中心
联系人:行政复议应诉三处
联系电话:027-82658174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1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