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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法商融合面对面——护航快递物流合规发展,精准化解行业痛点

江汉:法商融合面对面——护航快递物流合规发展,精准化解行业痛点

发布日期:2025-06-03 11:25 来源:江汉区司法局

近日,江汉区司法局联合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江汉区公安分局、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法商融合面对面”快递物流专场活动。中国邮政江汉区分公司、顺丰速运、中通快递、京东快递、极兔快递、圆通快递、菜鸟驿站、申通快递、德邦快递、优比速、韵达快递、跨越速运、菜鸟速递等13家商务机构代表参与本次活动。




来自中国邮政江汉区分公司、顺丰速运、中通快递、京东快递等4家商务机构代表分别就如何追回客户拖欠的小额邮费、快递柜运营方与快递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加盟网点泄露信息时总部企业的责任、如何认定平台用工性质等有关问题进行提问,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张端妮律师一一进行专业解答。共有13家商务服务机构与1家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对话交流,收集企业法律问题4个。

本次活动聚焦快递物流行业痛点,有利于推动法律服务与企业需求精准对接,深化法商协同机制,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企业问答

问:如何认定“平台用工”性质?

答:“平台用工”性质认定需基于“用工事实”而非单纯合同形式,具体分为三类:

(1)劳动关系: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特征(如固定工作时间、受平台直接管理),平台需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社保等义务。

(2)不完全劳动关系: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界定:其一,劳动者应拥有是否接受工作任务的完全自主权。即:劳动者想干就接单,不想干可以自主拒绝接单;并且,劳动者拒绝接单的情况不会对其后续获得工作任务的机会、获得劳动报酬的标准等产生直接不利影响。这一特征可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区别于传统劳动关系。其二,劳动者一旦接受工作任务(接单)即需接受用工方对劳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这一特征可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区别于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情形。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平台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如派单规则、奖惩制度),需签订书面协议,纳入最低工资、休息休假等保障范围。

(3)承揽关系:劳动者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方式,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双方按协议分配收益,不承担劳动保障责任。

关键依据:法院将综合考勤记录、收入构成、管理强度等因素判定,平台不得通过协议条款规避法定责任。


问:快递柜运营方(如第三方企业、物业)与快递企业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答:(1)快递企业责任: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和《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快递员需征得收件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快递柜。若未经同意投放导致快件延误、损毁,快递企业需承担赔偿。

(2)快递柜运营方责任:若因柜体故障、系统漏洞导致快件丢失或信息泄露,运营方需按与快递企业的书面协议承担责任。例如,双方可约定寄存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赔偿比例。

(3)物业责任:例外情形:若快递柜由物业自主设置且未与快递企业签约,物业可能因管理不善承担部分责任,但主要责任仍由擅自使用快递柜的快递员所属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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