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属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整治全市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突出问题,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律师协会联合制定了《武汉市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司法局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律师协会
2024年8月15日
武汉市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促进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各界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全面提升社会各界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经会商决定,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律师协会联合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依法严厉整治法律服务违法违规乱象,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落实司法部律师工作座谈会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等部署要求,坚持党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着力解决当前武汉市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打击法律服务市场违规行为,营造法律服务健康市场环境,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监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强化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规范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公信力,推进我市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法治武汉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治理目标
1.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坚决查处并公开曝光法律服务市场中存在的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违规合作、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提升合规意识、引导规范经营与合规执业行为。以诚信守法为核心,全面提升法律服务行业职业素养与合规意识,教育引导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严守底线意识与规矩规范意识;进一步强化律师自觉防范执业风险和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意识,推动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通过专项活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中各类主体的行为,清理、查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高效、长效监管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司法、市场监管、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确保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提高群众对法律服务行业和从业人员的辨识度,构建预防与打击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对象范围
(一)武汉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依法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执业律师。
(二)武汉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其名称、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等字样的各类经营主体。
四、专项治理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目标、重点突破、源头治理、系统推进、常态长效”的原则,广泛排查目前武汉市法律服务市场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靶向治理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突出问题,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查处、整改一批典型的违法违规开展执业活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提供法律服务的经营主体。
(一)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违规开展执业活动。重点治理:
1.律师事务所在住所以外违规设立办公地点、接待室或分支机构;
2.律师、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以外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坐班执业,或者不以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
3.律师事务所、律师采取诱导、欺诈等方式捏造事实,骗取当事人财物的;
4.律师事务所、律师存在虚假宣传、承诺案件结果、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行为;
5.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规合作;
6.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治理:
1.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而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的;
2.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市场主体,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的住所或备案的经营场所不一致的;
3.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后,继续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法律咨询(服务)活动的;
4.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冒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招揽业务的;
5.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放任、纵容律师在其执业场所内执业的;
6.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明知是律师仍接纳、容留其在本机构执业的;
7.采取诱导、欺诈等方式捏造事实,骗取当事人财物的;
8.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行为的;
9.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违规合作、收案收费的;
10.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提供需经许可的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等涉法事务的;
11.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其他违法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职责分工
(一)司法行政部门。重点查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虚假宣传、承诺案件结果,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规经营提供便利等行为。
(二)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治理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存在的违规经营行为,包括未经设立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增设经营场所,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符,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以及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
(三)市律师协会。重点查处律师事务所、律师违规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
六、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21日—9月21日)。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对照本次治理工作内容开展自查,向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市律师协会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主动整改。
(二)重点走访阶段(9月22日—10月22日)。建立市区联动机制,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律师协会根据行业监管数据,针对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走访调查活动。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23日—11月30日)。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协会会同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投诉反映和走访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点机构、重点公司以及重点人员,开展点对点集中整治,督促落实整改,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按职责界面依法立案查处。
(四)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梳理整治成果,评估整治效果,形成整治报告,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七、整治内容与措施
(一)摸清底数。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武汉市市域内从事法律咨询服务、法律事务宣传及经营范围包含法律事务相关内容的市场主体名单,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律师协会联合建立台账,实现信息共享。
(二)重点排查。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协会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梳理近半年来因法律咨询公司或者网络推广介绍案件引起的投诉举报(包含已处理件),厘清涉案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各类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交往、合作关系,建立重点排查清单,组织专班开展联合执法,做到无遗漏。
(三)专项抽查。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协会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实地抽查、重点核查律师事务所在收费价格、业务推广、客户获取、案件代理等环节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咨询公司等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存在从事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以及借用、冒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违规以公民代理方式从事诉讼业务等行为;是否存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重合、“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联合惩戒。对查实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依职权分别予以处理。对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违法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直至报请吊销执业证照的行政处罚;由市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对于法律咨询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分别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信息共享。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协会和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对日常监管工作、投诉(举报)线索及处置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常态化监管力度,加强信息交互水平,加快线索处置速度,提升整治工作效能。
(二)建立会商机制。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律师协会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定期通报整治进展情况,研究重点难点问题,统一制定工作举措,明确各方责任抓好落实。各区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也要建立会商机制,一体推进整治工作。
(三)建立有效投诉和维权方式。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协会和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以及管理界面,公开投诉、维权方式,汇总投诉信息并依法查处、回复。
(四)加强宣传督导。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各区工作落实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及时梳理、总结具有典型性、指导性的案例,提炼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整治成效,为优化净化法律服务行业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1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