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解协议
行政复议和解协议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情况)
住所:……(写明有效证件上的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名称)
住所:……(写明地址)
第三人:……(参照申请人列明)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名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履行 法定职责)/(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申请人同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和解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一份。
本和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制定,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使用。第三人是否参加和解,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不参加的,和解协议首部及签章处不列第三人。
2.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1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