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14 09:00 来源:立法一处

现就《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起止时间:2024515日——2024616

通讯地址:武汉市发展大道415号

收 件 人:武汉市司法局立法一处

邮政编码:430015

电子邮箱:whsfjlfych@163.com

感谢您的关注和参与!

                     

                武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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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规范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活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辖区内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工作的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垂钓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垂钓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职责做好辖区内垂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垂钓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治管理作用,加强垂钓人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倡导文明垂钓。

鼓励垂钓协会探索建立垂钓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二章禁止垂钓区设置

第五条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设置禁止垂钓区域禁止垂钓区域内不得从事垂钓活动。

第六条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止垂钓区域包括: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水生生物保护区;

(三)长江武汉段水域内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增殖放流点(上下游300米)、排灌泵站(上下游100米);

(四)汉江武汉段水域内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增殖放流点(上下游300米)、排灌泵站(上下游100米);

(五)通江支流交汇水域(由通江支流汇水口上溯至闸口,无闸口的由通江支流汇水口上溯2千米);

(六)其他依法划定的禁止垂钓区域。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江豚聚集等保护需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娱乐需求,划定临时性禁止垂钓区域。临时性禁止垂钓区域划定后,应即时对外公告。

长江禁渔期内,市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我市重要通江支流的禁止垂钓区域。禁渔期届满,禁止垂钓区域自动解除。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在禁止垂钓区域设置标识标牌。标识标牌应当设置在醒目处,并标明禁止垂钓的范围。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钓标识标牌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设置。

第三章 垂钓活动管理

第九条 垂钓人员应当依法垂钓、文明垂钓、安全垂钓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自觉保护水域和沿岸生态环境。

第十条 垂钓人员应以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进行垂钓。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不得有下列垂钓行为:

(一)在禁止垂钓区域内垂钓;

(二)使用爆炸钩、盘钩、子母钩、串钩等多钩类渔具垂钓;

(三)使用钩宽超过15毫米的鱼钩垂钓,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四)使用探鱼设备、无人机(船)等辅助装置工具垂钓;

(五)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窝料和添加剂垂钓;

(六)使用泥鳅、鱼虾类等水生生物活体作为饵料、窝料垂钓;

(七)使用船、艇、排筏、浮台等水上漂浮物垂钓;

(八)水中搭建钓台或涉水垂钓;

(九)在跨江(河)桥梁的桥面垂钓;

(十)使用杆长超过10米的鱼杆垂钓;

(十一)其他禁止的垂钓行为。

第十二条 钓获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每日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7.5千克;超出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7.5千克的,可以留取。

第十四条 钓获外来入侵物种的,垂钓人员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将其再放回原水体。

第十五条 垂钓人员不得买卖交易钓获物。交易钓获物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禁止垂钓区域内进行垂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八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十九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是指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武湖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鲁湖鳜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牛山湖团头鲂细鳞鲴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我市重要通江支流包括举水河、倒水河、滠水河、府河、金水河、东荆河(通顺河黄陵闸以上)武汉段水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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