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对《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3年《条例》施行以来,我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逐步建立、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在弘扬地方传统文化、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总体定位、保护理念、法治体系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现行《条例》已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保护需求。一是国家层面总体要求越来越高。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2021年、2025年,中办、国办先后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要求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统筹保护好街巷街区与城镇格局,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地段的风貌管控。二是上位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近年来,上位法律法规密集修订,2017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修订后,保护理念从“抢救性保护”向“预防性保护”转变;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后,要求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上述法规为地方立法修订提出了新的衔接要求。三是城市转型发展的现实需要。目前,城市发展从“大规模增量扩张”向“存量提质增效”转变,现行《条例》偏重于静态保护,对历史文化资源活化利用的激励方面偏弱,需统筹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让历史文化融入现代生活,留住城市记忆,彰显文化魅力,提升发展品质。
二、起草过程
修订《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是2026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市住更局承担修订起草工作。2026年5月29日,市住更局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我局立法专班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6章57条,保留条文28条(49.1%),删除2条,增加3条(5.3%),修改26条(45.6%),《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58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强化市、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一是为了落实上位法关于加强市、区人民政府保护工作领导的要求,第四条增加建立健全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决策机制的内容,第十七条增加了市、区人民建立潜在资源的普查机制,及时扩充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二是为了部门职责更清晰和协同保护效率更高,第七条增补消防、市场监管、园林等部门的职责内容,第四十七条将市场监管部门对利用优秀历史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前把关”改为“事中事后监管”。三是依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调整,将原文中涉及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有关管理职能由“规划主管部门”调整为“房屋主管部门”。四是进一步明晰区房屋主管部门工作职责,第三十六、四十五、五十、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资源普查、推荐申报、巡查监管、建立档案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二)明确历史风貌街区分类管理和保护。不同街区历史价值、遗存完整度、建筑风貌存在差异,现有《条例》没有对历史风貌街区进行分类,这种管理模式不利于历史风貌街区精准管理和保护。结合《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年)》的制定成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分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传统特色街区,区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传统特色街区的保护内容和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严格按照上位法要求管理,历史地段和传统特色街区采取刚性保护与弹性管理相结合方式,平衡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第十三条规定了三类街区的定义及申报审批程序;第二十条分类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地段和传统特色街区保护方案的编制审批程序;第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三条分别明确了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方案)主要内容,以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地段和传统特色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的管控要求,根据三类街区历史文化价值不同,明确不同的保护要求。
(三)进一步规范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一是提出优秀历史建筑的潜在历史资源调查评估机制。第三十二条提出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前需对潜在历史资源开展调查评估,加强与城市更新实践的衔接,并明确程序时限。二是规范优秀历史建筑迁移或拆除程序。第四十四条与上位法内容保持一致,将优秀历史建筑迁移或者拆除的审批主体由“市人民政府”提级到“省级城乡建设部门”。三是落实上位法有关要求,第四十九条增补在优秀历史建筑本体上刻画、涂污的处罚规定,强化优秀历史建筑日常保护管理。
(四)增加活化利用、强化业态和宣传展示等内容。一是强化活化利用,鼓励创新场景的引导。在守好保护底线的基础上,增加利用和传承的管理,促进静态保护向动态传承、活化利用转变,强调文旅融合、民生改善和数字技术运用,打通从保护到利用的堵点。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活化利用,优化业态布局和鼓励利用历史文化数字资源创新消费场景的内容。二是积极调动市民参与积极性,强化展示宣传。第十一条增补鼓励保护对象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等产业提升中发挥积极作用、强化公众参与和民生改善的规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优秀历史建筑”与“历史建筑”之间的关系,早期我市学习借鉴上海市经验做法,2003年出台的条例确定了“优秀历史建筑”名称。2008年,国家出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了“历史建筑”的定义。在本次修订中,第十四条优秀历史建筑确定条件在增加了“尚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前置条件后,我市“优秀历史建筑”内涵与国家“三名”条例的“历史建筑”保持了一致,因历史沿用的原因,本次修订继续保留“优秀历史建筑”名称,便于后续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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