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6-05-26 16:21 来源:立法一处

现将《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务院关于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514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 号)等系列法律政策,加强建筑垃圾治理体系顶层设计,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范化处置提出更高要求。我市2019年施行的《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循环经济高质量发展,亟需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经过

制定《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6 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由市城管执法委承担起草工作。起草阶段,市城管执法委开展了立法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建筑垃圾从业企业、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制度廉洁性评估与集体研究审议,拟定《条例(草案送审稿)》,56报市人民政府,转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完成初步审查后,会同市城管执法委研究、修改,形成本《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源头管控、运输管理、利用和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

重点明确管理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一是确立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原则,实行五类垃圾分类处置、全流程分类管控。二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处置设施布局、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协调重大事项、督促部门履职。三是厘清部门职责,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源头减量、分类排放、资源化利用及现场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四是授权市城管执法委所属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履行建筑垃圾日常监管职能。

(二)关于规划和建设

重点强化用地保障与设施建设规范。一是要求市、区相关规划统筹建筑垃圾转运、利用、处置设施布局,依法保障建设用地供给。二是分别从纵、横两个维度,鼓励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与其他关联项目统筹布局,与生活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处置协同。三是明确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计划,压实区级建设主体责任,规范临时设施建设流程,保障处置能力与城市发展相匹配。四是明确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与场所建设禁止性规定。

(三)关于源头管控

重点建立源头减量、分类利用目标管理制度,规范装修垃圾管理。一是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利用目标管理,明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与管控措施。二是规范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要求建设工程开工前编制处置方案、实行排放处置核准,明确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主体与管控要求。三是建立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对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活动,明确排放规范、责任人义务及收集点设置要求。

(四)关于运输管理

重点明确运输核准、变更、注销及作业规范。一是要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运输处置核准,明确核准条件。二是明确运输核准变更、注销的适用情形。三是细化建筑垃圾运输作业具体规范要求。

(五)关于利用和处置

重点明确分类利用、产品推广、处置核准及运营规范。一是要求建筑垃圾处置前优先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按类别明确利用路径。二是制定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指南,明确应用范围、部位与配比,出台配套政策推动应用,压实部门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推广责任。三是要求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场所运营单位向区级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处置核准,明确核准条件及变更要求。四是确立建筑垃圾区内和跨区处置的原则,规范场所运营行为,严禁擅自关闭、拒收或违规处置,明确停运情形与处置程序。

(六)关于监督管理

重点健全全过程监管、电子转移联单、技术监控、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实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 + 电子转移联单制度,依托市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填报全流程流转信息,按类别实施分段闭环监管,明确各环节信息核验责任主体。二是要求施工单位、利用处置场所运营单位规范配备并使用视频监控、智能称重等设备,保障运输车辆车载智能监控正常运行,实现数据实时上传、长期留存、互通共享。三是强化管理平台建设,推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环节信息共享。四是建立应急处置、信用惩戒等机制,制定核准备案指南、示范文本、运输车辆管理规范及临时设施建设标准。

(七)关于法律责任

对照具体义务条款,分别设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利用处置场所运营单位等主体法律责任;对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不再重复设定。

四、有关重点问题说明

(一)关于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

针对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垃圾监管薄弱问题,建立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依照《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规定,确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细化收集点设置、规范投放、清运监督等职责,填补治理空白,有效遏制混投、乱倒等行为。制度设计符合国办函202557 号文件关于压实属地政府、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要求,推动装修垃圾从“无人管”转向“有人管、规范管”,为源头分类、全程追溯提供制度保障。

(二)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措施

立足政策引导与工程应用,细化推广举措:规定多部门联合制定应用指南,行业主管部门出台配套推广政策;鼓励工程项目合规使用再生产品,明确政府投资及国有资本项目优先采用、落实使用配比要求。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项目支撑的良性发展格局,破解我市建筑垃圾处置渠道不畅、资源化利用率偏低问题。相关举措既是贯彻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国家健全再生产品应用机制、明确应用范围与比例要求的实际行动。

(三)关于建筑垃圾末端处置核准制度

当前我市建筑垃圾末端处置准入门槛偏低、行业运行不规范现象较为普遍。经立法调研,杭州、成都、广州等省会城市均已实施末端处置核准,规范利用、处置场所运营;全省 17 市州中,除武汉、黄冈、仙桃、天门、神农 5 地外,其余地区均已建立该项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设定,全面对标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关于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规范全链条行为的规定,以及国办函〔202557 号文件关于严格核准备案制度的工作要求。

实施末端处置核准,可严把准入关口,确保场所满足环保、安全、技术等硬性条件,补齐“产生—运输—处置”全链条闭环监管短板,筑牢治理最后一道防线,为实现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资源化高效利用提供关键制度支撑。

(四)关于全过程智慧监管与电子转移联单制度

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与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分类明确监管节点与信息核验责任,实现产生、运输、处置全流程数据贯通。加强智慧管理平台建设,全面推行电子联单无纸化流转;督促施工单位、利用处置场所配齐智能监控、称重设备,规范运输车辆车载设备运行,保障数据实时归集、共享可用。通过数字化赋能,构建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全程可控、责任可究的智慧监管体系,全面提升超大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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