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现就《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条例》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深刻阐述新时代新征程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使命任务和着力重点;中央层面先后出台多项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创新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结合我市实际转为立法实践。当前,武汉正全力打造“五个中心”、全面建设现代化大武汉,深化超大城市治理、推进城市文明建设进入新阶段,城市更新、环境整治、交通治理、新业态管理等与城市文明程度密切相关的领域面临新挑战,亟需从立法层面作出前瞻性制度安排,持续擦亮城市文明形象。
(二)修订《条例》是强化精神文明建设法治支撑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市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公共环境、公共秩序、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的一些短板不足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需要通过修订《条例》,系统规范市民行为、明确治理措施,积极回应民生关切、提升市民生活品质。《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创建指标体系(2025年版)》明确提出“有立法权的城市推进文明行为立法”。针对新形势新要求,现行《条例》部分条款在针对性、时效性、可操作性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需要通过修订来强化文明行为的引导规范、促进保障、培育治理,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二、起草过程
修订《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正式立法项目,由市文明办承担起草任务。2025年3月,市文明办在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指导下,确定了起草团队工作。2025年5月,市文明办会同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司法局赴浙江金华、丽水、福建福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6月—9月,市文明办深入市直部门、社区、企业了解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形成了《立法调研报告》。2026年1月,市文明办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法工委、高校学者及实务部门专家,对《条例(修订稿草案)》进行深入研讨。4月底,市文明办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修订稿草案)》并报送市政府审查。5月,市司法局会同起草部门对《条例(修订稿草案)》进行初审,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系统性完善条例框架体系。本次修订针对现行《条例》章节结构相对简化的情况,结合工作实践,参考其他城市立法先进经验,围绕构建“规范引导、促进保障、培育治理、责任落实”全流程的完整体系,对章节框架进行系统性重构。依次设置为总则、规范与倡导、促进与保障、培育与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67条。新修订的框架逻辑层次更为分明,覆盖了从行为规范、政府促进、社会培育到法律约束的全过程,体系更为完整、条理更加清晰。
(二)创新性丰富精神内涵表述。本次修订注重融入武汉的城市精神与文化特质。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明确提出“弘扬大别山精神、抗洪精神、抗疫精神,发扬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城市精神,维护新时代英雄城市良好形象”,将武汉的宝贵精神财富上升为法规内容,增强市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在第二章“规范与倡导”中,将传承城市历史文脉、保护文化遗产、支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等具有武汉地域特色的内容作为重点倡导行为,引导市民以实际行动传承城市精神、城市文脉。
(三)针对性拓展文明规范场景。现行《条例》对文明行为的规范主要集中在传统公共生活领域,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关注较少。本次修订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单设“规范与倡导”专章,对文明行为的具体规范进行扩充和细化,分类别明确公民在公共场所、交通出行、旅游观赏、餐饮住宿、卫生健康、网络空间等十三个重点领域的具体行为规范。特别针对移风易俗、电动自行车充电、网络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校园霸凌等社会普遍关注的新情况、新问题,设置专门条款。同时,专条列举传承文脉、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重点倡导的高尚行为,突出价值引领,使内容更加详实、重点更为突出、可操作性强。
(四)规范性优化培育治理措施。现行《条例》的促进措施较为分散,培育激励手段较为原则,部分措施与当前政策要求不相适应。本次修订严格对标中央要求,在第四章“培育与治理”和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规范构建了“激励先进”与“治理失范”相结合的制度闭环。一方面对文明行为的奖励表彰、权益保障、记录运用、社会参与、宣传引导等激励机制予以明确,提出相关先进典型推荐、礼遇、关爱等方面制度安排,倡树社会文明风尚;另一方面,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管理、劝阻报告、取证执法等作出规定,倡导“社会服务替代行政处罚”等柔性执法方式,设置重点治理行为清单,强化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与法律约束,体现奖惩结合、刚柔并济的治理思路。
(五)整体性健全促进保障机制。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长效机制,在第一章“总则”和第三章“促进与保障”中,明确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和“倡导为主、奖惩并举、德法兼治”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核心职责,并对财政、教育、公安、城管、卫健等部门的管理与保障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形成了责任清晰、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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