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行《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于2011年12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2年5月修正部分罚则金额。《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实施的十余年间,为我市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但已不能满足当前测绘地理信息迅猛发展的需要,因此,2024年市人大城环委启动《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立法修订调研工作,2025年调研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基于前期调研成果,市人大将制定《武汉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列入2026年立法计划。现对《武汉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衔接上位法律法规的需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已于2017年施行,在测绘成果共享、卫星导航基准站规范管理、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等方面提出新规定。《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于2012年颁布实施,与上位法存在差异和缺漏,亟须通过立法调整补缺。目前,全国已有天津、江苏、浙江、福建等25个省,广州、成都、南京、宁波等7个城市完成了地方测绘法规的修订工作,北京、上海等地正在开展修订工作。
(二)是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当前,数字经济、低空经济、自动驾驶、位置服务等新业态已成为驱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相关领域对测绘地理信息的精度、更新频率及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须通过立法完善时空数据资源体系,为数字经济构建统一的时空基底;通过立法优化共建共享与协同创新机制,破除数据流通壁垒,激发地理信息产业的创新活力;通过立法明确职责分工与投入机制,保障时空数据底座的持续稳定供给。
(三)是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
作为国家中心城市,我市城市治理面临着更多元的挑战与更高标准的要求。测绘地理信息是城市治理的重要基础,从城市规划的精准布局到重大项目的高效推进,从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到社区服务的精细落地,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精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支撑。通过立法,将有利于构建起适应城市发展需求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系,推动测绘技术与城市治理深度融合。
(四)是筑牢信息安全防线的需要
当前,测绘技术迭代加速,行业门槛降低,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地理信息数据的战略价值愈发凸显,同时也面临非法采集、数据泄露、问题地图等多重风险挑战,亟须通过立法将国家版图意识、涉密数据管控、互联网地图管理等要求制度化,明确各方的主体责任,强化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传输、使用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控,切实守牢地理信息安全底线。
(五)是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
武汉是我国测绘领域的科教人才资源密集区,是北斗和地理信息产业聚集地,拥有全球顶尖的测绘学科资源和众多科创平台。通过立法,将进一步明确全市统一的时空信息底座法定地位,规范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共享与应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新质生产力加速形成。
二、起草过程
自调研工作启动以来,市自然资源和城建局高度重视,组建专项立法工作专班,系统梳理立法调研成果,先后学习考察了厦门、桂林、北海、北京等地的先进经验,与新近修订立法的天津市项目组进行了深入座谈。广泛征集意见,组织开展了1次立法调研会,1次专家咨询会,并向武汉市26家相关单位以函询方式征求立法建议,收到市公安局、市数据局及市城管委等单位回复,征集到关于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及监管措施等方面建议,并进行吸纳。
2026年2月,市自然资源和城建局召集相关处室对《条例(草案)》章节结构、条款内容进行细致研讨调整,完善后报经局领导同意,于2026年2月11日至3月12日在局官网公示公告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收到1条意见并予以采纳。2026年3月16日至3月23日,就条例(草案)征求各区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收到19条意见,采纳17条,不采纳2条。
三、主要内容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对相关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适应新业态发展要求问题
契合行业从传统测绘向“测绘+地理信息”融合发展的趋势,调整相关章节结构,将适用范围从传统测绘活动拓展至涵盖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以强化地理信息管理与服务,突出测绘地理信息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和智慧城市数字底座的战略地位。
(二)关于部门职责边界和统筹协同问题
明确市、区政府测绘地理信息工作领导职责及公益测绘经费保障要求,厘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监管职责和各相关部门协同管理职责,构建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管理体系。(草案第三条至第四条)
(三)关于新型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和新业态管理问题
明确测绘基准与系统使用要求,界定基础设施范畴,确立“谁建设谁管理”原则,规范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夯实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基础。将导航电子地图等新业态纳入监管,设定资质及安全义务。(草案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基础测绘事权分工和更新机制问题
拓展基础测绘事项,建立市、区两级分工管理机制,明确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健全应急测绘保障和地下管线普查制度,适配行业发展需求。(草案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
(五)关于统一监管和测绘市场问题
明确测绘资质资格管理要求,规范仪器设备、招投标管理,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机制,推行“多测合一”,填补市场监管漏洞。(草案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六)关于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用和共享问题
明确成果质量主体责任和汇交要求,区分公益与有偿使用情形,建立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推动产业融合和数据资产化,激活数据要素潜能。(草案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
(七)关于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问题
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教,规范涉外测绘和互联网地图管理,强化涉密成果全流程保密和行业信用管理,筑牢安全防线。(草案第五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设置问题
新增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安全、时空信息底座使用等专项罚则及处罚措施,明确兜底适用条款,增强法规可操作性。(草案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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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0202001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