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5-07-03 17:30 来源:立法二处

现将《武汉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方式,对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均对推行非现场监管、规范涉企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管理要求,200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21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目前已是失效)。目前,我市暂无相应的管理办法。

由于国家层面管理办法出台时间较早,省级层面管理办法已失效,我市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部分排污单位与运维单位“责任互推”、数据质量“参差不齐”、违法判定“依据模糊”等难点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参考南京等同类城市做法,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强化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不断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2025年,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纳入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起草工作。2025年3月,市生态环境局起草完成了《办法(草案)》初稿,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相关市直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相关企业意见2025年6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17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送审稿)》。7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将《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体系结构。遵照“小快灵”立法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衔接上位法,结合武汉实际细化有关内容,提供更加清晰、全面、可操作的法律支撑,不设章节。

(二)关于适用范围。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三)关于职责界定。一是健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统筹职责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大环保格局;二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调排污单位是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设备全周期的规范运行和数据质量负责。

(四)关于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一是规范数据全链条管理。对照上位法,从设备选用、检定、安装、验收、联网、变动等全链条细化设备管理要求;二是强化运维质量控制。规范运维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要求,保证数据“真、准、全”。同时,排污单位应监督接受委托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运行维护,避免了排污单位与运维单位责任不清,确保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三是推行电子化管理。要求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工作全程电子化管理,实现操作行为与数据变化关联,提高数据质量。

(五)关于强化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一是推行数据标记规则。将生态环境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升级覆盖全行业污染源,进一步明确上位法在我市的适用范围,保障我市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二是拓展数据应用场景。明确经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补充细化超标情形判定规则。

(六)关于非现场监管原则。一是夯实电子化管理基础。保障验收、运维台账电子化,完善排污单位电子数据库;规范监测数据法律效力认定,允许数据标记替代纸质报告,减轻企业负担;二是配套非现场监管要求。对监管部门提出数据监管和应用的具体要求,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强化非现场监管、推动数智化应用等工作部署。

(七)关于法律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规章权限,根据上位法进行衔接与补充细化。一是细化违法行为认定情形。对未按规定安装联网、未保证正常运行、虚假标记等违法情形进行明确,提升执法可操作性;二是强化执法监管。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记入信用系统并公开以及行刑衔接的要求,规范案件查处、协作及结果公示全流程;三是明确监管责任。规定监管失职责任,实现排污单位、运维单位、监管单位责任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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