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规章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颁布实施,至今已运行15年,其中的很多条款、规定已经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和规范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城市公厕的概念界定和行业属性划分不明确,造成监管范围、职责边界难以准确判定,降低了城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效能。二是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不清晰。仅仅将相关部门笼统纳入,未明确部门和行业之间的对应关系,且未提及市场监管、住更、卫健、体育、资建等部门,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三是规建管要求与业务实际脱节。规划建设方面,配建公厕的场所覆盖不全,未涵盖轨道交通站点、社区服务中心、文体场馆等重点部位;公厕建设标准相对滞后,未体现节能环保、智慧化、适老适幼等新理念;未倡导机关事业单位开放内设厕所。管理方面,未涵盖近几年国家标准和文明、卫生城市等工作要求,配备便民设施、公示开放时间、应急处置预案、线上导厕服务、“一厕一档”、监督检查等重要内容缺失或标准偏低。四是法律责任不明晰,对公厕管理单位不履行主体责任、不按要求对外开放、厕内环境脏乱差等常见的突出问题,未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导致执法监督缺乏依据,难以保障规章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二、修订过程
按照市司法局统一组织,《办法》修订工作纳入2021年立法调研计划,我委2022年完成调研报告编制,2023年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立法计划,2024年纳入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预备项目,2025年列为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2024年,我委委托武汉大学专业立法研究团队作为协助编制单位,参与《办法》修订起草工作。按照市司法局要求和立法修订程序,学习考察了广州、深圳等城市公厕立法经验,3次组织各区城管部门座谈调研,2次召开业内专家咨询会,先后向11家行业主管部门、16个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2025年4月,我委组织《办法》修订专家评审会,在此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目前送审稿。
起草过程中,共征集各渠道修改意见7条,其中未采纳3条,内容为市市场监督局、市商务局要求删除其行业监管职责。由于市场、加油站、商超等行业公厕大多为公厕管理的薄弱环节,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合联动尤为重要,故未采纳此类建议。采纳或部分采纳4条,内容包括市财政局提出修改市级财政补贴相关内容,市交通局建议简化其部门监管职责表述,东西湖区建议规范公厕粪便无害化处理相关要求,上述建议具有一定合理性,且不违背此次 修订的主要目的,故予以采纳。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理顺整体结构。按照公厕规建管全生命周期脉络,构建《办法》总体内容框架,明确总则、规划和建设、维护和使用、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章节,条理更加清晰。
二是明确公厕定义。参考住建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公厕管理办法等表述,进一步明确武汉市城市公厕定义,即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供公众使用的厕所,或其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纳入公厕管理的厕所。
三是厘清责任体系。明确规划、园林、水务、商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市更新、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厕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建立以区为主、城管部门统筹、各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格局。在规划、建设、验收、水电基础设施保障等方面强化部门协作,解决公厕选址难、落地难、排污难、维护难等突出问题。合理划分城市公厕所属行业,明确公厕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对责任不明的城市公厕赋权属地城管部门进行责任判定,确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
四是完善规建要求。规划环节,明确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行使规划建设职责,市级统筹组织城市公厕专项规划,区级制定公厕建设年度计划。建设环节,补充轨道交通站点、社区服务中心、文体设施等区域公厕配建或对外开放要求,提出节能环保、智慧管理、以人为本等建设理念,充实公厕指示牌、无障碍设施、女性厕位比例、适老适幼等内容,倡导公厕与垃圾收运站、环卫工人休息点、公交场站、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复合建设、打造城市服务综合体。
五是细化管护要求。结合创文创卫和公厕洁净提升工作标准,对公厕管理责任单位提出相关要求。外观设计方面,要求美观实用、环境协调;便民服务方面,要求建立线上导航和线下指示牌相结合的导厕服务体系,向市民提供相关服务设施和用品;日常维护方面,提出“洁净、无味”标准,细化清扫保洁、病媒防治、设施维护、粪便清捞、信息公示、应急保障等全环节管理要求,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六是压实法律责任。要求使用者文明、合法使用公厕,明确使用公厕的相关违法行为。针对相关责任单位未履行公厕规划、建设、管理法定义务等重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明确相关罚则,为各区开展监督执法提供支撑和依据,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促进主体责任落实、服务水平提升。
以上说明请与《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