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5-05-08 17:30 来源:立法二处

对《武汉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细化上位法规定的需要。2018年5月11日《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废止后,武汉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主要适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办理但一些具体问题,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内涵、适用范围的界定、规划与计划的实施、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范围、日常维护管理机制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得不够具体,亟需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进行细化与规范。

(二)解决我市现实问题的需要。近年来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取得长足发展,但也存在排水设施规划建设跟不上城市的快速发展,雨水管与污水管错接合流制管网改造不到位,部分区域存在污水漫溢、雨季内涝的风险,排水基础设施实际运维存在管理多头、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治理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急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

(三)固化我市创新实践做法的需要。我市不断探索化水务管理体制机制,在城市防洪排涝治理、排水户监管排水许可审管联动、污水收集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河湖水生态治理、街道赋权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中取得了一批经验成果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为水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武汉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24年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并被纳入2025年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项目。市水务作为起草部门,2024年4月起草形成《办法(草案初稿)》,并书面征求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及部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意见与建议,也通过市水务局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2024年12月27日,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办法《办法(草案初稿)》进行研讨和评估。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市水务局组织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2025年4月底,市水务局将《办法(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转局进行立法审查,经我局初步修改后,形成目前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750,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内容。现对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按照职能表述主管部门。考虑到机构改革影响,《办法》按照发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资源、规划、财政职能表述相应的主管部门,而不是按照主管部门名称进行表述。

(二)明确适用范围。一是《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等活动。二是明确了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的具体内涵。三是考虑与农业农村生产排水的衔接问题,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延伸到农村地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明确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办法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职责外,还结合我市实际,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强化建设管理。一是坚持规划先行,要求相关建设单位将排水防涝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二是明确配或改造的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三是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及设施移交等予以规范

(五)加强内涝防治。一是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和排水防涝相关要求,采取源头减排控流措施。二是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三是要求区人民政府针对辖区内的易涝区域,按照“一点一策”要求,分别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区行政主管部门在易涝点等重点部位设置积水深度监测和预警信息显示设施;存在内涝风险的交通、隧道等重要设施的权属单位和运营维护单位采取必要的防内涝自保措施。

)强化小区排水监督管理。办法从加强源头管理角度,规定新建建筑物楼顶公共天面应当设置独立雨水排放系统阳台、露台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置污水管道,并按照要求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既有住宅的阳台和露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增设污水管道;鼓励业主、物业服务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将住宅小区或单位自建排水设施委托给专业队伍进行维护和管理

)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将城镇排水设施划分为已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未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以及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单位的排水设施等类型,并分别明确了运行维护责任主体。除此之外,还提出了一些创新管理要求,如,对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的建设提出了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至十年进行一轮排水管道及检查井检测评估,组织实施修复和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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