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送审稿)》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4-05-14 09:00 来源:立法一处

现将起草《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送审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订背景

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流域的垂钓爱好者有3000多万,而武汉市现在的钓友规模据估计也达到了100万,群体数量巨大。有很多垂钓爱好者在垂钓过程中发现并举报电鱼、锚鱼等违法违规行为,是维护禁渔秩序的重要力量,但是也有少数垂钓者存在使用违规钓具钓法、买卖钓获物等行为,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冲击了禁捕管理秩序,并不断日常禁渔执法形成社会矛盾。据统计,现在查办的违规垂钓案件约占到涉渔案件的2/3,占比较高。目前,长江流域沿江各个城市对垂钓管理尺度不一,而武汉市一直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以立法规范的形式,在满足市民合理休闲垂钓需求的同时,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让我市的垂钓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科学管理。垂钓管理办法制订起草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上级有要求。部、省先后出台文件要求各地渔业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要求,积极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垂钓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在今年321日发布的《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中明确要求打击整治违规垂钓...有关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垂钓管理地方性立法,划定长江禁捕水域禁止垂钓区或允许垂钓区42日,马有祥副部长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对规范垂钓提出了三方面具体举措:一是坚持疏堵结合,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治理成效;三是齐抓共管,推进社会共治。2022年市审计局对武汉市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2023年第十四届市委第四轮巡查均指出 十年禁渔 禁捕配套机制有待完善,我市垂钓管理办法落后于宜昌、荆州等省内城市

二是外地有经验。长江流域沿线重要省、市,诸如四川省、江西省、江苏省、上海市、重庆市,省内诸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黄冈市、黄石市等都已出台了规范垂钓行为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在垂钓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中,结合我市实际,有不少经验可资借鉴,可以有效避免一刀切式的简单管控,也可以避免因力度不够导致的无效化管理。

三是管理有需要。由于部、省未制定并发布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处罚条款,现行政策法规对违规情形只有禁止性条款,缺乏行政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只能采取教育、劝离式执法,无法对违规垂钓行为形成长期有效的威慑力,导致违规垂钓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绝。42日,省农业农村厅向武汉市政府致函《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工作提示》,函件中提到2023年至今,武汉段水域已先后发现死亡长江江豚7头,其中有4头均挂有渔线或锚钩。一线执法人员、科研工作者以及广大钓友普遍认为应该通过立法对垂钓活动加以规范,一方面有效遏制、打击违规垂钓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休闲垂钓环境。

二、办法制订过程

(一)收集整理资料。先行收集、梳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策、省内外垂钓管理办法等7类资料,形成《武汉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参考资料汇编》,为我市垂钓管理办法的起草起到了很好的参考和学习作用。

(二)开展立法调研。2023年按照《关于开展<武汉市垂钓管理办法>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相关要求。7月底,市禁捕办组织相关单位赴重庆开展专题调研,充分听取了重庆市在垂钓管理立法方面经验和思路,形成了《关于我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立法的调研报告》;组织各区分别开展垂钓管理调研,并对各区的调研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吸收。

(三)组织文本起草。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市禁捕专班和市执法支队相关人员成立了文本起草组,草拟初稿,多次组织包括各区禁捕办、市执法支队、局法律顾问、一线执法人员、渔具生产厂家、市钓鱼协会等多方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围绕重点问题、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座谈讨论,历经数十次修改完善形成《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泛征求意见。为保障办法出台的科学性,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31日至330日,《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官网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获得了大多数钓友的认可和支持,社会舆论总体稳定。

)组织专家论证。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411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了市人大法治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等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会议通过了《垂钓管理办法》论证,并针对《垂钓管理办法》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根据论证会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形成《垂钓管理办法(送审稿)》。

四、办法主要内容

根据前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情况,我局认真组织研讨、完善,并形成了目前的《垂钓管理办法(送审稿)》共五章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了办法的起草目的以及所根据的上位法;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明确了禁钓区禁止垂钓的原则;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对行业协会发挥作用、配合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二章禁止垂钓区设置,主要明确了禁止垂钓区的管理原则;明确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止垂钓区的划分;规定了划定暂时禁止垂钓区域的情形,以及各区划定禁钓区的情形;规定了设立禁钓区标志标牌的责任部门。

第三章垂钓活动管理,主要明确垂钓人员应当遵守的准则;明确了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垂钓方式;明确了禁止的垂钓行为;明确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处置方式;规定了每名垂钓者每日垂钓期间可留取的钓获物总量;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明确钓获外来入侵物种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违反本办法各项条款的行政处罚部门和方式。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了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范围和重要通江直流的所指;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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