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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政检查适用《武汉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20 16:35 来源:办公室

来信标题

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政检查是否适用《武汉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有关规定》

来信人

匿名市民

来信时间

2025-11-05

来信内容

请问市司法局: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政检查是否适用《武汉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

答复单位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回复时间

2025-11-19

回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向市民热线反映的诉求已收到,针对您提出“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政检查是否适用《武汉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对企业开展的行政检查适用《武汉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 第九条规定:“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个案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平台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有线索可查的检查。

因此,行政审批作为行政许可的一种形式,在实施过程中对申请材料进行的审查以及可能进行的现场核查等行政行为,适用于《办法》中关于“个案检查”的相关规定。

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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