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委托书
编号:
委 托 人 |
| 联系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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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承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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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机 构 |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
委 托 鉴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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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人 (电话)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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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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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鉴定 □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 | |||||||
鉴定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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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鉴定有关 的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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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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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费用 及收取方式 | 预计收费总金额:¥: ,大写: 。 | ||||||
收费方式:□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协商收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 结算方式: 争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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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书发送方式 | □自取 □邮寄 地址: □其他方式(说明) | ||||||
约定事项: 1.(1)关于鉴定材料: □ 所有鉴定材料以委托书所罗列的内容为准。 □ 所有鉴定材料无需退还。 □ 鉴定材料须完整、无损坏地退还委托人。 □ 因鉴定需要,鉴定材料可能会损坏、耗尽,导致无法完整退还。 □ 对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的特殊要求: 。 (2)关于剩余鉴定材料: □ 委托人于 周内自行取回。委托人未按时取回的,鉴定机构有权自行处理。 □ 鉴定机构自行处理。如需要发生处理费的,按有关收费标准或协商收取 元处理费。 □ 其他方式: 2.鉴定时限: □ 年 月 日之前完成鉴定,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 □ 既不按时领取剩余鉴定材料又不按规定交纳鉴定材料处理费用的,鉴定机构可暂时停发 司法鉴定意见书。 □ 从该委托书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 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3.需要回避的鉴定人: ,回避事由: 。 4.经双方协商一致,鉴定过程中可变更委托书内容。 5.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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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风险 提 示 | 1. 鉴定意见属于专家的专业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 由于受鉴定材料或者其他因素限制,并非所有的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鉴定活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只对鉴定材料和案件事实负责,不会考虑是否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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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 司法鉴定机构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
注:
1.“编号”由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及序号组成。
2.“委托鉴定事项”用于描述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3.在“鉴定材料”一项,应当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如果鉴定材料较多,可另附《鉴定材料清单》。
4.关于“预计费用及收取方式”,应当列出费用计算方式;概算的鉴定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应尽量列明所有可能的费用,如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收取方式、结算方式,如预收、后付或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支付费用;退还鉴定费的情形等。
5.在“鉴定风险提示”一项,鉴定机构可增加其他的风险告知内容,有必要的,可另行签订风险告知书。
6.办案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发送方式只能选取自取或者邮寄;个人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发送方式可自取、邮寄,因不可抗拒因素,需他人代为领取的,委托人只能书面委托诉讼代理人或直系亲属代为领取,鉴定机构验明身份后方发送。
7.委托书中方框“□”填写方式:同意的打“√”,不同意的打“×”,不允许有空白方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