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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5-03-28 10:45 来源:武汉司法局

 

一、鉴定需携带的材料如下:

一)鉴定委托书;

(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委托鉴定的检材;

(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

(五)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委托鉴定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案(事)件情况的两名办案人员送检。

三、委托鉴定单位提供的检材,应当是原物、原件。无法提供原物、原件的,应当提供符合本专业鉴定要求的复印件、复制件。所提供的复印件、复制件应当有复印、复制无误的文字说明,并加盖委托鉴定单位公章。送检的检材、样本应当使用规范包装,标识清楚。

四、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向鉴定机构介绍的情况、提供的检材和样本应当客观真实,来源清楚可靠。委托鉴定单位应当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 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六、详细解读风险告知书并签字确认,明确鉴定风险。

七、未尽事宜可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载明,如鉴定费用、支付方式、鉴定完成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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