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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工作中相关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5-03-28 10:45 来源:武汉司法局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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