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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人民调解基本流程

发布日期:2025-03-28 15:30 来源:武汉市司法局

1.调解开始前告知

人民调解员应在调解开始前,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原则、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等事项。

2.明法析理

人民调解员应根据纠纷的情况,讲解法律政策,宣传公德情理,摆事实、讲道理,帮助当事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3.说服疏导

人民调解员应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并结合纠纷的具体情况,采取分别谈话、共同协商、亲友参与和专家咨询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说服疏导工作。

4.帮助达成协议

人民调解员应在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隔阂的基础上,适时提出公道、合理和可行的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5.防止纠纷激化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发现纠纷可能激化的,应采取控制调解节奏、避免当事人接触、疏导当事人情绪等方法,防止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6.专家咨询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可根据需要咨询专家,专家咨询意见可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

7.委托鉴定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

8.保密要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应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事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应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9.终止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终止调解:

1) 当事人拒绝继续接受调解的;

2) 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提出通过仲裁、行政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的;

3) 纠纷情况发生变化,不宜继续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

4) 其他应终止调解的情形。

10.调解期限

人民调解员应记录调解情况,填写符合格式要求的《人民调解记录》,并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需要专家咨询或者鉴定的,专家咨询或者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人民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11.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向委派的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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