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调解结束的有关说明
1.调解协议的形式
调解协议包括以下形式: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制作符合要求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应符合第2条的有关要求;
(2)调解协议有给付内容且非即时履行的,一般应制作符合要求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应符合第2条的有关要求;
(3)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采取口头协议形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符合要求的《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2.调解协议的内容
人民调解协议书可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3.调解协议的生效
调解协议包括调解协议书和口头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要求如下:
(1)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应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2)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4.调解协议的效力
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全面、及时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效力要求如下:
(1)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①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④不违背公序良俗。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②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③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④违背公序良俗。
注:无效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处理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应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或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6.回访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