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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的费用会不会很高,收费有没有相关的依据?

发布日期:2025-03-28 16:35 来源:武汉司法局

根据《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通知》(鄂司发〔2018〕108号),自2018年12月1日起,湖北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向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因此,律师费可以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协商,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不同的律师可能收费不同,但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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