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事项指引
一、聘请法律顾问
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法律服务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法律服务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法律服务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法律服务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
二、 申请调解
经当事人或者法人申请,法律服务所可以受理调解纠纷。
法律服务所受理调解纠纷,必须由纠纷一方当事人(法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法人)的同意。
调解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法律服务所调解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有明确的调解请求和纠纷的事实、证据材料。
法律服务所接到调解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指派调解主持人,并填写受理纠纷登记表;对于有可能激化或者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纠纷,应当优先受理;对于涉及面广或者跨地区、跨单位的疑难纠纷,应当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单位的配合与协作,或者商请有关部门、单位联合调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请求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激化可能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三、代写法律文书
法律工作者可以接受公民和法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和法律,代为书写各种法律事务文书,为委托人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帮助。
四、解答相关法律咨询
法律工作者对机关、法人和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各种询问,应当做出解释和回答,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方法和依据,为询问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通过这项业务进行法治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