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须知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四、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六、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协议的书面意见;
七、遗赠扶养协议;
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赠扶养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扶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二、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
三、遗赠人受扶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扶养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的耕种、管、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坐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
四、遗赠人配偶或扶养人配偶的意思表示;
五、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六、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七、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