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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须知

发布日期:2025-03-28 15:22 来源:武汉司法局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人)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一般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该遗嘱作为继承权公证的依据。

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

 

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由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被继承人所遗财产证明

 所遗动产证明

1.存款、股票、债券及其他可以确定具体数额的有价证券的凭证;

2.珠宝、古玩、字画、书籍、家具、家电或其他物品的清单;

3.继承保险金的提供保险单据;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遗不动产证明

1.房产证明(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

2.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遗债权、股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证明

1.各类债权文书或债权获得证明,如尚未取得房产证而购房人死亡的则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2.继承股权的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如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股票清单),如系公司股权提供公司有关证明;

3.各类知识产权获得证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供相关财产约定

、继承人情况证明

 被继承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包括如下内容:

1.被继承人父母的情况,如父母的姓名,生存情况;

2.配偶情况,如果有过两次以上婚姻的,要说明每次婚姻情况;

3.子女情况,包括有无继子女,是否收养过子女等。

 各继承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父母继承子女财产的,要提供与子女关系证明;

2.配偶间相互继承的,应证明夫妻关系和子女情况;

3.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应证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情况。

 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提供该继承人死亡证明;

 继承人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等。

、遗嘱继承的,提供被继承人的生前遗嘱

、继承人的继承意见

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声明。继承人在外地的,应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

 

注: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产证明及能够证明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如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户口本)、身份证明即可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上述所需各类证明材料可在申请后根据公证员的指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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