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 | 姓名 | 关系 | 职业及所在单位 | 工资性收入(元) | 生产经营性收入(元) | 其他收入(元) | 合计(元) |
本人 | |||||||
总计(元) | 家庭人均月收入(元) | ||||||
资产 状况 | 房产:□无 □有 套, 平方米,位于 | ||||||
汽车(唯一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品牌及型号) | |||||||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 元 | |||||||
其他需要说明的资产: | |||||||
重大 支出 |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无误,所提交的各类材料均合法真实,且同意法律援助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本人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如果本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被终止法律援助;(二)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三)被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1.本文书用于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说明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经济困难状况,需提交一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无需提交。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需填报对方当事人的收入和资产状况。
3.申请人填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