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甲方 受援人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所/羁押地: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与受援人关系: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承办单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 一案达成如下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安排 (承办人姓名)担任本案 阶段的代理/辩护人,提供下列第 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刑事辩护;(二)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其他非诉讼代理;(八)其他形式(注明) 。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人的权限包括
三、乙方承办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完成受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承办人代理甲方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对于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乙方承办人应当告知甲方申请司法救助的方式和途径,并提供协助。
四、乙方及承办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五、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地叙述案件事实,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合理,并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承办人。
六、甲方有权向乙方承办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法律咨询。乙方承办人应当向甲方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甲方询问。
七、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更换的,乙方应当另行安排承办人,并与甲方变更本协议。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另行安排的,应当书面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承办单位的,乙方应当与甲方解除本协议。
八、乙方承办人知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中止委托事项,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甲方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甲方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甲方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甲方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甲方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
九、甲乙双方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终止。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本文书用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承办单位与受援人签订委托协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志愿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办案的,可以参照本文书与受援人签订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