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
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56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18项市级证明事项、保留5项市级证明事项,现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办事群众和企业索要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及时公布新的办事指南。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间查询等方式核实相关信息,被查询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要大力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4日
武汉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共18项)
一、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12项)
序号 |
相关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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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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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房管局 |
物价部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复函 |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 |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二十四条 其销售基准价格及限价水平,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
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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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 |
由房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书面函询。 |
2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计划批文 |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十四条 市房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进行项目认定,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 |
房管部门 |
房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 |
房管部门内部调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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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民政局 |
申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申办人申请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 |
《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十二条 申办人申请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筹建申请:(二)申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
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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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申请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行政许可取消,该证明事项无需办理。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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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
民政部门 |
其他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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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筹建《批复书》 |
申办人完成筹建工作,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
《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十四条 申办人完成筹建工作,应当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及筹建《批复书》;(三)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消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书或者验收报告;(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
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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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消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书或者验收报告 |
民政部门 |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消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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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
民政部门 |
其他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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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人社局 |
生育服务证 |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二十二条 在职工诊断怀孕,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和完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卫健部门 |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网络核验。 |
10 |
市水务局 |
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 |
申请取水 许可 |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第十二条 因使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除提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二)抽水试验及回灌试验报告;(四)项目所在地地下水水质报告。 |
水务部门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由水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水务部门事后主动核查。 |
11 |
抽水试验及回灌试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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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项目所在地地下水水质报告 |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其他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管理社会事务的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6项)
序号 |
相关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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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民政局 |
低保证 |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武政办〔2016〕41号)三、申领程序与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 |
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 |
由民政部门进行网络核验。 |
2 |
市残联 |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 |
申请残疾儿童康复补贴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9〕7号)三、申报审批流程 (一)自愿申请...... 本着自愿原则,由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有效诊断证明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区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 |
残联组织 |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
由残联组织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进行书面承诺。残联事后主动核查。 |
3 |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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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关闭、改制有关证明材料省、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破产、关闭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1〕116号)二、结合实际,加大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力度 ...... 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四、扎实细致,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保险统筹管理各项基础工作(一)严格界定老工伤人员的范围......(二)严格做好信息的收集、登记及核定工作......(三)统一伤残等级鉴定口径...... |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
用人单位 |
不再提交,由人社部门通过网络核验等方式自行核查。 |
4 |
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职业病诊断证明)或工伤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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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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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始工伤事故报告、初次医疗证明、享受工伤待遇证明 |
武汉市市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共5项)
序号 |
相关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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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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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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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发票 |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第十四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
公安交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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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销售商 |
2 |
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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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
车辆出售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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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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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证明 |
出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
《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三十三条 公墓的服务单位或者经营者应当凭丧事承办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者殡葬服务单位出具的迁移证明出租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
公墓服务单位或经营者 |
殡葬服务单位 |
5 |
迁移证明 |
出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
公墓服务单位或经营者 |
公墓服务单位或经营者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