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897245/2023-06501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武汉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2-15 16:31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司公罚决字﹝2023﹞2号
文号
武司公罚决字﹝2023﹞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司公罚决字﹝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02-15 16: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司罚决字﹝20232


当事人:王命齐,男,身份证号码:420111********5531

执业机构武汉市洪兴公证处

职务:负责人、公证员

执业证号码:11701**********

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电话:139*****802

20221121日,本局依法对洪兴公证处负责人王命齐涉嫌违规执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1912月,天门公处公众号迁移公证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门公司)代表与洪兴公证处负责人王命齐联系,表示可以为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提供零接触平台(即“公处新媒”第三方网络平台),并表示公证处可以直接在该平台上接受当事人申请并自动生成公证书编号及公证书。王命齐未经处务会集体研究讨论,个人直接决定开展此项公证业务,并指派公证员陈**(另处)承办该类公证业务。201918日至2022126日期间,洪兴公证处通过“公处新媒”第三方网络平台办理线上公证书2610件,审批人均为王命齐。经武汉市公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后台查询统计,合计收费为227000元,其中910件每件收费100元,1700件每件收费80元。根据201661日湖北省物价局和湖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施行《湖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鄂价工服〔201642号),文件对“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规定了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件500元。202146日湖北省物价局和湖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实施《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95号),规定了“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上限收费标准为每件5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400元。王命齐与天门公司原口头协商每件按200元收取公证费,但为了迁就该公司的要求,争揽案源,办理的大部分公证事项实际收费为每件80元,收费价格远低于武汉市其他公证机构400-500/件的收费标准

王命齐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武汉市公证协会《关于洪兴公证处公证员办理线上公证书的调查情况报告》;

2.《武汉市公证协会惩戒决定书》(武公协惩〔20223);

3.《武汉市公证协会惩戒决定书》(武公协惩〔20228);

4.武汉市公证协会《关于重新研究惩戒决定的相关情况报告》;

5.武汉市公证协会《关于建议市司法局依法给予洪兴公证处负责人王命齐行政处罚的报告》;

6.2022125日王命齐的《调查笔录》;

7.20221213日陈**的《询问笔录》;

8.20191218日至2022126日洪兴公证处为天门公司办理的2610件公证事项清单;

9.武汉市公证机构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函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收费情况。

2023110日,本局依法向王命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司罚先告字﹝20232号),王命齐在送达回执上签署接受行政处罚,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王命齐作为洪兴公证处负责人,洪兴公证处在201912月至20221月期间,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通过压价不正当方式争揽公证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

对王命齐处三千元罚款,并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武汉市司法局开具《缴款书》后上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为市司法局),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武汉市司法局

202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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