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110号提案的答复
一、我市社区矫正社工队伍基本情况
社工是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市自2005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高度重视社工队伍建设。2009年,市司法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163名社区矫正社工,为每个司法所各配备1名,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此后,各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招聘了部分社工,基本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截至2018年5月,我市共有275名社区矫正社工,分布在各区社矫局、司法所和东湖高新区、东湖风景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岗位。
一是争取政策支持。2009年和2012年,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先后两次发文推进和深化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工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两办在《关于切实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武办发〔2014〕7号)明确各区应当按照上年度社区服刑人员在册总人数6%的比例配备社区矫正专职社工。2015年,出台《武汉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围绕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培育民办社工机构、开发社工岗位等方面,制定了7个配套文件,形成了1+7政策体系,为社会工作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二是完善制度保障。2017年,为进一步规范社工队伍管理,更好地适应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需要,市社矫局制发了《武汉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从招录解聘、权利义务、培训、待遇和经费保障、考核与奖惩五个方面对专职社工管理作出了全面规范。文件规定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经考试、考核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签订聘用合同。文件还对社工工资结构进行了细化,明确建立专职社工级别晋升制度,不同级别享受不同的工资待遇。
三是强化能力建设。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对社工的素质能力要求较高。每年我市两级社区矫正机构都会制定社工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开展各种形式的执法执纪专题教育和档案制作管理、信息化操作、心理矫治等专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工的履职能力和水平。每两年组织开展全市“十佳社工”评选,积极推荐优秀社工和案例参加全国、全省评选,努力推动社区矫正社工队伍的规范化、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
二、下一步着力推进的工作
一是健全社工激励机制。鼓励社工参加全国社工师考试,根据考取的职业资格不同等级,实行与工资待遇挂钩的级别晋升制度。根据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社工师职业资格属于水平评价类,而非准入类,而职业资格的设立须由国家人社部统一规划,并经国务院同意,地方无权变更。因此,目前将取得社工师资格证书作为政策性入职门槛暂时无法实现,但可供用人单位做选择性参考。实际工作中,各区在招聘社区矫正社工时,同等条件下对持有社工师资格证书的基本上都予以优录。
二是拓展职业发展渠道。《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鉴于此,武汉市各级机关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试全部纳入省、市、县、乡四级联考范围,并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武汉市没有制定考录政策的权限。目前,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设有定向招考的范围仅有四类,且仅对“四项目”人员的定向职位提出设定职位比例,暂未有向其他对象设定招考比例的政策。对于拓展社区矫正社工职业发展渠道的建议,我们将在适当时候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
三是逐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目前,我市除首批招录的社工工资由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外,此后各区自行招录的社工工资待遇均由区财政承担。虽然《指导意见》对社工级别晋升制度有专门规定,但在实践中,部分区由于财力不足,或将业务经费用于发放社工工资,或无法新招社工。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和财政、人社、民政等部门的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按标准配备专职社工,逐步提高其工资福利待遇,并努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健全社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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