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90598号提案的答复
一、基本情况
(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稳步推进
机构改革前,全市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工作是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机构改革后,由重新组建后的市司法局行使该项工作职能。2018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局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一是积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建成并运行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云平台。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对平台建设进行全面部署,以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为主体,通过整合现有资源,统一数据标准,实现市本级行政执法监督系统的信息共享与数据汇集,规范管理行政执法业务。二是深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发《武汉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制定、运行、调整、监督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和统一要求。三是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合全市机关中层处室和基层站所评议“十优满意单位”“十差不满意单位”活动,对15个区的重点执法部门和行政审批局以及35个市直部门拥有执法权的152个处室办理的665卷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评比,评查得分计入各区各部门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分值,评查情况在全市通报。选择典型案例编撰成册,指导执法部门规范执法。四是清理证明事项,减政利企便民。2018年,提请市政府制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在全市组织开展了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清理取消市政府规章设定的40项证明事项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85项证明事项。同时,提请市政府集中修改规章11件,废止规章1件。持续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解决循环证明等办事难问题,深受企业好评。五是修改法规文件,服务工程建设企业。2018年以来,制发了《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全力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服务工程建设企业发展。
(二)公安系统创新举措积极护航
市公安局主动将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强化法治保障作为重点警务推进,不断创新落实服务新举措,积极护航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全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城市。一是筑牢安商护商观念,坚持建章立制。2019年,认真落实《湖北省公安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鄂公通〔2019〕4号)(以下简称《十条措施》)精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依法推动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定期深入企业开展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合法经营、防范风险、健全管理、依法维权,帮助企业提高识骗防骗能力,预防企业内部发生职务犯罪行为。二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纠纷司法效率。建立走访联系机制。依托“万名警察进社区”活动,推行分局党委、机关室队、基层所站定点联系企业制度,实行局长、室队所站长、警长“三长”结对帮扶,定期上门宣传党委政府惠企政策,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努力营造“全警关心营商环境,人人都是营商名片”的浓厚氛围。三是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建立驻企警务室、联勤警务室、专业警务室,搭建警企会商联系网,组建警企对话微信群,建立完善涉企问题收集、转递、督办、反馈闭环工作机制,畅通服务企业渠道。
(三)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市法院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有关部署,于2018年7月制定《关于发挥司法职能积极推进我市营商法治环境优化的实施意见》,9月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在服务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对于涉及民企的各类纠纷案件,市法院一直都依据实体法及程序法妥善进行了审理,并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的原则,依法保护各类主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一是对于反映的有关涉企法律服务的问题,市法院积极开展“送法上门”、“法官进企业”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服务和政策引导,提高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帮助企业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适时运用各类媒介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二是对于反映的有关建立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健全非诉解决机制的问题,市法院积极推动多元化解机制的试点工作,制定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武汉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全面参加试点工作。三是对于反映的有关涉企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市法院坚决贯彻落实最高院“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即“一性两化”的总体要求,真抓实干,落细落小,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基本实现。针对各种拒执非法行为,市法院依法用准用足用活搜查、审计、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打好反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组合拳,常态化开展“一打三反”专项行动,依法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四)检察机关当好“三员”成效明显
近年来,武汉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等文件精神,先后组织开展“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服务与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切实服务与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当好“办案员、护航员、服务员”,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成立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的方案,深入学习并贯彻落实高检院十八条、省院鄂检十条等相关文件精神。二是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聚焦非公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打好保护非公经济“组合拳”。三是注重结合武汉经济发展特点,切实找准服务与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着力点,通过调研走访、召开座谈会、建立专项工作微信群、开展法治宣传等多种形式,主动向服务对象了解法律需求,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活动,帮助企业提高法治化经营管理水平。根据湖北省院制定的“鄂检十条”的规定,制定下发了《武汉市检察机关开展“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的方案》。四是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保护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能,依法办理民营企业发展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高度重视民营企业降本减负,依法从严办理发生在降低企业税费、社保、用能、用地、物流等成本方面发生的职务犯罪。
(五)工商联组织充分履职助力民企健康发展
市工商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民营企业开展法律服务,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一是与市政法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贯彻落实武汉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情况等,加强信息沟通,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个案问题。联合开展法治宣传,送法进商会、进企业。专门推荐一批民营企业代表人士担任市政法委法治环境监督员,开展法治环境监测评估工作。二是联合开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职务犯罪预防。邀请民营企业家就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法治需求、检察机关如何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等问题在市检察院进行座谈。印发《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宣传册,引导民营企业诚信经营、防控风险、依法维权。三是加强民营企业平安单位建设。与市公安局共同召开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座谈会,就非公经济发展中企业面临的法治需求、公安机关如何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等问题在市工商联进行座谈。联合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开展走商会进企业活动,组织内保工作培训,通过分类指导、真实案例教育等,对涉密及重点企业聘用的职工进行必要的知识、背景调查,保证企业安全生产与健康发展。四是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讲活动。联合市税务局在武汉会议中心召开减税降费进民企、进商会宣讲会,确保民营企业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应知尽知,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努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氛围。五是积极协调企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根据企业涉法问题的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市政法委、市公检法相关部门,提请政法机关树立善意理念,对民营企业较轻的违法行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倡以教育为主,实行先警示后处罚制度,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待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针对企业“三怕”以及民企在现实生活中遭遇的不公平待遇问题,我市公检法司及工商联部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使法治精神深入企业的每一个角落
一是抓住“关键少数”,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市普法办要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指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中心组学法制度,开设“领导干部法治课堂”,组织召开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发布暨推进依法行政法治宣传现场会,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二是突出重点内容学法用法。要指导督促将行政、民事等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纳入党校等培训课程,纳入各级中心学习组学习计划,做好规划,系统学习。三是创新普法形式。指导全市各部门把普法贯穿于司法、执法、管理、服务全过程。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采取送法上门、公益法律体检、主办法治论坛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基层行、“以案释法”头条大赛、市民普法项目体验等法治宣传活动。四是推进考核评估,增强普法刚性约束力。进一步完善考评办法,采取平时考评与季度、年度考评相结合、专项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区、市直各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打分排名。委托市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队作为第三方,重点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知晓度、满意率等内容进行电话问卷调查,对普法依法治理社会成效指标进行综合测评,调查结果向市直部门反馈,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平衡发展。
(二)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一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五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梳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解决好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问题。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进一步整合工商质检、安全生产、资源环境、食品药品、交通运输等执法力量,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改变各自为政、多头监管、重复执法的状况。二是全面深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工作。严格执行《武汉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制定、运行、调整、监督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和统一要求。组织市级执法部门对原制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实行标准化、电子化、智能化管理。三是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结合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双评议”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开展常规监督检查和执法案卷评查。会同市工商联对消防执法实施监督,坚决查处消防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按照典型性、指导性、真实性的原则,从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例中进行筛选,经专家论证、审查,汇编成册并公布,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典型示范、指引作用。四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市司法局制发《关于深入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对标省级取消的证明事项,督促指导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要求公布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指导建立清单的动态管理制度,解决循环证明等办事难问题。
(三)创新执法方式方法,优化法律服务
一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抓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动员部署、完善制度、实施准备、规范落实、自查评估、检查验收等各阶段工作。推动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过程全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推动实现主要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法治环境更加优良的整体目标。二是建立首次和轻微违法容错清单制度。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实施符合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包容审慎监管,督促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制度,编制首次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并严格执行,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三是推动武汉市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云平台的全面使用和平稳运行。完善平台使用功能,制定平台管理制度,开展平台软件测评、平台终验和平台等级保护评定,促进平台的规范化使用和管理,实现市本级行政执法监督系统的信息共享与数据汇集,对全市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全程监督。四是进一步强化涉企法律服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手段,在民营企业集中的商会、孵化器、工业园区定期安排律师值班,推动律师为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同心律师服务团”队伍建设,整合工商联、行业协会、执法司法部门及法律专业人才资源,构建面向市场主体的全方位、多层次法律服务大格局,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市检察院依托综合受理接待中心、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及时受理、审查相关控告、申诉,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法律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司法服务。及时分析民营经济发展领域违法犯罪的发案特点和规律,针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帮助相关单位堵漏建制,推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域行政管理的规范高效。
(四)多部门协同作战,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多部门协作,建立衔接配合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市检察院与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和配合机制,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建立健全市公安局与市工商联的警企联系常态工作机制,制定符合我市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努力为民企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坚持并完善市工商联与市政法委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就贯彻落实武汉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情况等,加强信息沟通,形成长效机制,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个案问题。二是加大解决“执行难”力度。市法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依法快执快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持续清理长期未结案件,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有序退出;高度重视执行宣传,突出涉民生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等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核心指标不放松,着力补齐短板、补强弱项;锻造全面过硬执行队伍,加强干警的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三是健全商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市法院积极推动多元化解机制的试点工作,通过与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沟通协商,目前已经在银行保险行业、证券期货行业建立了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该院按照《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今后会继续加强该方面的调研工作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市司法局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统筹指导,指导商会、行业协会设立商事纠纷调解委员会,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商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完善调解制度机制,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方法,提升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四是加强法律监督。强化危害民营经济发展领域违法犯罪的刑事诉讼监督。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产资金等犯罪“立案难”问题为重点,加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坚决监督纠正该立案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注重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加强对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五是准确把握界限。对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确保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依法公平公正办理涉及本地、外地民营企业案件,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利益。在办案中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准确把握和区分“七条界限”。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生活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六是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既严格依法办案,又改进方式方法,尽可能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做到“四个并重”与“三个慎重”。“四个并重”即:严格充分履职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采取强制措施与维护民营企业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犯罪与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三个慎重”即:一是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二是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账册、账户、财物;三是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信息,最大限度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人员的声誉。
201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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